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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也不能随意“炒鱿鱼”?

美容招聘网 发布时间: 2010/7/17 18:20:56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今年新毕业的大学生,将陆续走上工作岗位,不少人还要面对“试用期”问题。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底线在哪里?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周贤日博士。

  试用期多长才合法?

  典型个案:广州市某大学市场营销专业毕业生小陈近应聘一家电话销售公司,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时间为一年,试用期为3个月。小陈咨询:这样约定试用期有没有问题?

  权益指导:在很多劳动合同中,都会约定一个试用期。实际上,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并不是招什么人都一定要“试用”一下。其次,对于试用期的长短,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显然,小陈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才一年,却有3个月是试用期,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单位多只能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能否再延长?

  典型个案:经过笔试、面试等程序,孙小姐终于应聘上某百货公司心仪的职位,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1个月。1个月后,公司提出延长1个月试用期,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工作孙小姐只能同意。不料半个月后,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孙小姐辞退。孙小姐咨询,自己该怎么办?

  权益指导:单位做法欠妥。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试用期的期限是法定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该试用期就不得延长,否则即相当于又一次约定试用期,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孙小姐的情况中,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但用人单位与孙小姐已经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按照初约定试用期已满,转为正式用工期,此时用人单位要求延长试用期,但实际上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约定延长的试用期应当归入正式用工期,此时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处于正式用工期的孙小姐辞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孙小姐有权予以拒绝,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可否“炒鱿鱼”?

  典型个案:新毕业的大学生王小姐与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3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进入单位不到1个月,王小姐就与公司经理发生争吵,经理一怒之下以其难以合作为由,将王小姐解雇。王小姐咨询,该公司这样解雇她是否合理?

  权益指导: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有相互选择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也是有底线的,它与正式用工期的分别,主要在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证据,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给予补偿;而正式用工期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遵循事前调整岗位、提前30通知、给予劳动者补偿等严格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除非劳动者有如下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该贸易公司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王小姐有什么样的问题,而且,即便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符合上列情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随意以难以合作为由就“炒人鱿鱼”是不合法的。

  如果劳动者没有上述情形,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情形行使解除权,则要提前30天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并且要依法补偿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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